問:我公司的土地原記入“固定資產”科目,金額4000多萬元。近日我公司準備上市,會計師事務所將土地評估增值為9000多萬元,轉入“無形資產”科目攤銷。土地攤銷的190多萬元能否稅前扣除?固定資產評估增值,評估增值多提的折舊能否稅前扣除?
答: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六條規定,企業的各項資產,包括固定資產、生物資產、無形資產、長期待攤費用、投資資產、存貨等,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。
前款所稱歷史成本,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。
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,除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,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。
因此,資產評估增值按照新價值計提折舊應做納稅調整。
但是,財稅主管部門對特定企業下發過文件的除外。
另外,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(集團)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09]56號)規定,對中外運集團實施集團資源整合中一批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增值30679.78萬元的部分,在資產轉讓發生時,按照規定在集團總部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。對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購中外運集團一批改制企業的資產,可按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,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。
關于改組改制過程中的資產評估增減值的計稅問題。《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》(冀地稅函[2008]4號)規定,企業由于合并、分立、股份制改造、債轉股、合資等改組改制活動,其資產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并出具審計報告,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,按以下規定分別進行處理:
(一)如果企業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進行了賬務調整,且對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計提了折舊或攤銷了費用,但在納稅申報時未進行納稅調整的,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全額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。
(二)如果企業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進行了賬務調整,且對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計提了折舊或攤銷了費用,但在納稅申報時進行了納稅調整的,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不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,不計征企業所得稅。
依據上述規定,如果企業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進行了賬務調整,且對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計提了折舊或攤銷了費用,但在納稅申報時未進行納稅調整的,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全額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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